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公證人] 民法
第 二 題
甲駕駛 A 客運公司之營業大客車,某日行經某路段附近時,因 B 工程公司未依規定封鎖施工現場路口,且有起重機吊臂過重之人為疏失,致 B 之起重機吊臂失重掉落,大客車之車體因而毀損並造成乘客乙死亡。B 賠償乙之繼承人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並與乙之繼承人簽訂和解契約,內容記載「…和解金不包含乙方依保險契約所請領之保險金額。…乙方承諾受領和解金後,不再對本工程相關單位為任何之請求或主張。」等語。A 投保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 C 保險公司依法賠付被害人乙之繼承人 150 萬元後,向 B 求償。試問 A 依運送契約應否對乙負賠償責任?B 與乙之繼承人簽訂之和解契約有無影響 C 代位對 B 的求償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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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民法客運契約中運送人的嚴格責任(通常事變責任),以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中保險人代位權之性質。解題時應先依民法第654條釐清第三人(B)之人為過失是否屬「不可抗力」,再運用「債之相對性」與強汽險法第33條規定,分析被害人與第三人之和解契約為何不能拘束被保險人(A)與保險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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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運送人對於第三人過失所致之事故是否能主張不可抗力免責,以及被害人與第三人間之和解契約是否影響強制車險保險人之代位求償權。 【解析】 壹、A 依運送契約應對乙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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