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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senior_essay 113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購入一輛電動自行車,並改裝以提升馬力,時速可達一百公里。甲傍晚駕駛該車外出購物,遵守速限行駛於慢車道,卻因為路人乙突然從右前方巷口跑到車道上,甲煞車不及撞倒乙,乙傷重臥地不起。甲跑到附近的超商,謊稱自己看到車禍,請店員幫忙電召救護車,直到乙被救護車載走才離開。雖然送醫時間沒有延誤,乙仍因車禍顱內出血,於醫院急診室死亡。警方調閱監視錄影發現甲應是肇事者,卻故意以證人身分通知甲到警局說明。甲誤以為自己有據實陳述的義務,怕受到偽證罪的處罰,遂坦承自己就是騎車撞倒乙的人。案件移送地檢署後,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甲,甲始終保持緘默,但檢察官以甲的警詢筆錄與監視錄影等證據起訴甲。試問: (一)甲的刑責如何?(15 分) (二)甲的警詢自白有無證據能力?(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的警詢自白有無證據能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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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警方「故意以證人身分通知實質被告」之行為(證人被告化),是否構成惡意規避刑事訴訟法第95條之權利告知義務。並依同法第158-2條或158-4條分析其取得自白之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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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方蓄意以證人身分傳喚實質被告,藉此規避權利告知義務所取得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的刑責如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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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檢討甲是否構成過失致死罪(信賴原則之適用判斷)、肇事逃逸罪(客體是否為動力交通工具、叫救護車後隱匿身分並離去是否算逃逸,以及無過失肇事逃逸之適用),與遺棄致死罪(甲有無給予必要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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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駕車撞死乙是否具備過失;以及肇事後隱匿身分逃離現場,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 【解析】 壹、甲不成立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