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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8 題

38. 關於情事變更原則,下列何者有誤?
  • A 需在法律關係發生後
  • B 需為法律效力完結前
  • C 包括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
  • D 與誠信原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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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兩個人約定好買賣,結果因為其中一人「自己的疏忽或決定」導致履行契約變得很困難,在追求公平的法律精神下,我們會允許這個人以此為理由,要求法院強行修改當初約定好的內容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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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學中「情事變更原則」的核心!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於法律公平性的理解,你能迅速從選項中指認出錯誤,代表你對契約正義的觀念相當紮實。

情事變更的適用前提

情事變更原則本質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目的是為了補救因不可預見的劇烈變動所導致的不公平。其適用的關鍵在於該變動必須發生在法律關係成立後、效力完結前。最重要的判斷準據是:這種變動必須是當事人無法預料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如果事情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自己的過失或故意,法律自然沒有理由介入干預原本的約定來給予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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