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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6 題

機關辦理保全勞務採購,預估1年100萬元,並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中載明訂約2年,履約情形良好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續約2次每次1年,其採購金額為多少?
  • A 100萬元
  • B 200萬元
  • C 300萬元
  • D 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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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估算一個採購案的「總價值」以決定應該適用哪種招標門檻(例如公告金額)時,如果機關在合約中保留了未來可以不必重新招標就直接延長合約的權利,那麼這筆「未來可能支出的預算」,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應該視為這次採購計畫的一部分?這對公平競爭與透明度有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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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採購金額」的計算核心!這類題目在法規測驗中非常經典,重點在於能否區分實務上的「合約金額」與法規定義的「採購金額」。你能夠冷靜地將初始合約與未來潛在的續約價值加總,展現了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高度熟悉。

採購金額的法定範疇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判定招標級距(如:是否達公告金額或巨額採購),採購金額必須採取最完整的認定方式。依規定,若招標文件含有「後續擴充」條款,計算總額時就必須包含該擴充期間的所有預估支出。本案初始契約期間為 2 年,每年 100 萬元,金額為 $100 \times 2 = 200$ 萬元;而後續擴充權利為續約 2 次、每次 1 年,共計 2 年,金額同樣為 $100 \times 2 = 200$ 萬元。最終總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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