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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16 題

某機關辦理清潔勞務採購,年預算為新臺幣 150 萬元,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訂約 2 年,履約期間情況良好者,機關得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保留議價權利 2 次,每次 1 年,此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分別為何?
  • A 預算金額新臺幣 15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
  • B 預算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
  • C 預算金額新臺幣 15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600 萬元
  • D 預算金額新臺幣 300 萬元,採購金額新臺幣 6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採購案在最初招標時,就已經明文規定了未來幾年有「優先續約」或「擴充規模」的選擇權時,為了公平競爭並正確判斷該案件屬於哪種招標層級(例如:是否達到查核金額),你認為法律會要求機關以「當下確定的支出」還是「未來潛在發生的最高總額」來作為申報案件規模的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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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中關於金額計算的定義,已經具備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在實務作業中是避免違法分批採購或程序錯誤的重要基礎。

預算金額與採購金額的核算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預算金額」與「採購金額」的計算範疇。預算金額是指機關為該案實際編列,在公告招標時確定要支出的額度;由於本案年預算為 $150$ 萬元且首約為 $2$ 年,因此預算金額即為 $150 \times 2 = 300$ 萬元。而採購金額則是決定招標等級(如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的依據,根據法規,必須包含「招標文件所載後續擴充」的所有可能金額。本案保留了 $2$ 次、每次 $1$ 年的議價權利,因此總計算期間應視為 $2 + 1 + 1 = 4$ 年,總金額為 $150 \times 4 = 6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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