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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2 題

國營事業某公司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財物採購一批帶安裝,難以認定性質歸屬,惟財物部分占預算金額55 %,安裝部分占預算金額45 %,依同法第7條第4項認定應屬於下列何者?
  • A 工程採購
  • B 勞務採購
  • C 財物採購
  • D 兼具財物及工程性質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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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採購案同時包含多種不同的內容(例如買產品、請人來做、甚至蓋建築),而法律要求我們必須給它一個唯一的身份時,你認為最能客觀反映這個案件「本質」的衡量標準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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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性質的歸屬認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法》的分類核心,這題答得非常正確。在採購實務中,許多案件往往具有混合性質,例如買設備包含安裝、或者工程包含後續維護。你能不被「安裝」這項動作干擾,精確對應到預算比例的判斷標準,顯示你的法規基礎非常紮實。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4 項的規定,當一個採購案兼具工程、財物、勞務中兩種以上的性質,且難以直接認定其歸屬時,應以「所占預算金額最高者」作為認定準則。在本題的情境中,財物部分的預算占 55%,高於安裝(勞務性質)的 45%,因此在法律分類上,該案必須定性為財物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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