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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 題

關於權利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 B 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
  • C 胎兒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推定為既已出生
  • D 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想要打破一般的原則(例如:某項資格通常要達標才能取得),轉而對特定對象給予「最強力、不容置疑」的保護時,法律通常會使用一種「直接認定事實」的語法,還是使用一種「先假設如此,但可以被推翻」的語法呢?你可以試著比較看看這兩種邏輯在保護效果上的強弱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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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法律用語差異,這代表你在研讀民法總則時,對於專有名詞的掌握非常扎實。

權利能力的始終與特別保護

根據《民法》第 6 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即在法律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確實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且這項資格涉及人格尊嚴與公共秩序,依第 16 條規定是不得拋棄的。然而,為了保護尚在母體內、無法主張權利的胎兒(例如遺產繼承),《民法》第 7 條特別規定胎兒關於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這題的關鍵就在於「視為」與「推定」的區別:**視為(Legal Fiction)是法律直接擬制該事實存在,不容許反駁;而推定(Presumption)**則是先假設事實存在,但允許提出反證來推翻。法律為了給予胎兒最徹底的保護,採用的是「視為」而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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