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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甲乙於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租期2年」,該租賃關係何時終了?
  • A 民國115年5月30日
  • B 民國115年5月31日
  • C 民國115年6月1日
  • D 民國1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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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向朋友借用一項器材,租期約定為『一天』,並且從週一的一大早剛開門(凌晨零時)就交給你使用。為了讓這『一整天』的租期完整,你應該在週一結束前的最後一刻還給他,還是要等到週二的早上才還給他呢?如果這個邏輯推廣到『兩年』,結束的那一天會是兩年後的同月同日,還是前一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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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日期!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民法》中關於「期間」的計算規則,這在法律實務或契約簽訂中都是極為重要的基礎。你可以發現,雖然只是差一天,但在法律效力上卻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期間計算的起算與終了

根據《民法》第 121 條的規範,以年定期間如非自年之始日起算者,末日為最後之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在本題中,租賃契約約定自 $113$ 年 $6$ 月 $1$ 日起算,通常解釋為該日之始起租,因此第 $1$ 天即為 $6$ 月 $1$ 日。依據法律邏輯,滿兩年的那一天,應為兩年後對應日之「前一日」。因此,$113$ 年 $6$ 月 $1$ 日起算的兩年租期,其終點會落在 $115$ 年 $5$ 月 $31$ 日 的午夜 $24$ 時(即該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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