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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2 題

甲對乙說:「如果你1年內考取國營事業,我就送你汽車1台」,甲對乙之表示具有何種性質之附款?
  • A 附解除條件及始期
  • B 附停止條件及始期
  • C 附解除條件及終期
  • D 附停止條件及終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一下:在這個承諾中,「考上國營事業」這件事是百分之百一定會發生,還是不確定會不會發生呢?如果法律效力要等到這件「不確定」的事發生後才產生,我們稱之為什麼?接著,如果這個約定是有一個「最後期限」的,一旦時間到了,這個機會就會消失,這在時間的起訖概念中,應該被歸類為「起點」還是「終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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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關鍵!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項法律行為所附帶的性質,代表你對於民法總則中「法律行為之附款」的觀念非常扎實。

停止條件與終期的法律邏輯

在這個情境中,甲送車的義務並非立即發生,而是要等到乙「考取國營事業」這個事實發生後,贈與的效力才會產生,這在法律上稱為停止條件(Suspensive Condition),即效力因條件成就而發生。而「1年內」則是為這個約定設定了一個時間界限,也就是說這個條件成就的機會只存續到這一年屆滿為止,一旦期限屆滿,這個贈與約定的效力就歸於消滅,這便屬於終期(Final Term)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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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期和終期怎麼更好區分
📝 法律行為之附款
💡 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取決於未來事實或期限。
比較維度 條件 (Condition) VS 期限 (Term)
事實性質 未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 — 未來確定到來之事實
生效類型 停止條件 (成就才生效) — 始期 (屆至才生效)
失效類型 解除條件 (成就即失效) — 終期 (屆滿即失效)
💬兩者皆限制法律效力,區別在於事實發生與否是否確定。
🧠 記憶技巧:停止才生效,解除就失效;始期是開始,終期是結束。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停止條件』理解為『停止效力』,實際上停止條件是指效力在成就前處於停止狀態,成就後才發生。
民法總則 法律行為效力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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