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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農業] 民法概要

第 4 題

甲與乙相互約定終身不娶,違者須賠償他方100萬元,該約定之效力如何?
  • A 甲與乙之約定未經公證,故不生效力
  • B 甲與乙之約定違反公序良俗,故不生效力
  • C 甲與乙之約定未訂立書面,故不生效力
  • D 甲與乙之約定並未影響其他人,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我們透過契約來交換或放棄「基本的人格自由」(例如放棄結婚、放棄受教權、甚至賣身為奴),對社會整體的價值體系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律在什麼情況下應該介入並宣布私人的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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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項約定的法律效力,顯示你對民法中「法律行為限制」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婚姻自由與公序良俗的界線

在民法體系中,雖然我們強調「契約自由原則」,也就是私人間可以依照意願訂立契約,但這種自由並非毫無邊際。婚姻自由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也是人格權的一部分,不容許透過私人間的契約予以剝奪或過度限制。當甲與乙約定「終身不娶」並附帶高額賠償金時,這種約定實質上是用經濟壓力來強制壓抑他人的身分選擇權,這在法律價值上被視為違背了社會的一般道德觀感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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