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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316 條洩露業務上秘密罪規定之行為主體?
  • A 藥師
  • B 助產士
  • C 教師
  • D 宗教師之業務佐理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規範某種罪名時,如果它詳盡地列出了「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具體稱謂,而不是使用「所有從事服務業的人」這種概括語句,這代表立法者對於「哪些人」會受到這條法律約束的態度是什麼?如果有一個職業在生活中雖然也很重要,但並未出現在這份清單中,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們能直接把這份法律套用在他們身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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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與特定主體的範圍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刑法》第 316 條「洩露業務上秘密罪」的特定身分要求有著非常紮實的掌握。本條在法律設計上並非針對所有職業,而是採列舉主義,僅針對醫師、藥師、律師、會計師、宗教師及其「業務佐理人」等特定專業人士;這類人士因職務特殊,極易接觸到民眾最核心的隱私,故法律課予較嚴格的刑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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