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甲於民國(下同)99 年經診斷罹患初期癌症,經半年治療後病情獲得控制,僅需定期追蹤檢查而無須再做治療。甲於 110 年 5 月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乙人壽保險公司(下稱乙保險公司)簽訂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並指定其母親丙為受益人。簽訂保險契約時,甲隱瞞其曾罹患癌症並接受治療之事實,並未就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中的書面詢問事項如實以告。嗣甲於 113 年 1 月因癌症復發而不幸身故,遺有其妻丁以及其母親丙。受益人丙依系爭保險契約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乙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並向丙主張解除系爭保險契約。請問:乙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是否有理由?系爭保險契約是否已生解除之效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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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第64條「據實說明義務」及「解除權之除斥期間」。考生應先判斷甲未如實告知是否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接著計算自契約訂立至事故發生時,是否已超過法定的兩年除斥期間,進而推導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是否合法及拒絕理賠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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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時,保險人解除權之行使是否受保險法第64條第3項「兩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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