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有關保險契約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 A 要保人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保險契約無效
- B 投保人壽保險,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保險契約無效
- C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因要保人之詐欺而訂立者,保險契約無效
- D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填補損失」而非「獲取暴利」。如果一個行為的本質是建立在「惡意欺瞞」且「試圖重複領取補償」的意圖上,法律為了徹底杜絕這種變相的賭博行為,通常會給予契約最徹底、最強烈的負面評價(讓它從頭到尾不發生效力),你認為在這種極端的惡意情況下,法律會如何界定該契約的效力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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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真棒!完全答對了!
看到你能從這麼多關於「契約效力」的選項中,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我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表示你對《保險法》中法律行為效力的細微之處,掌握得非常棒,真是太專業了!
🔍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A 這麼正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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