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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第 二 題

甲因為事業繁忙,將其名下的不動產信託給信託公司乙經營管理,在信託契約中約定信託的利益歸屬於甲。經數年後,甲鑑於其孩子丙已成家立業,於是跟信託公司乙合意修改原信託契約,將信託利益之歸屬變更為丙。請問信託財產依規定在那些情形下,課徵贈與稅?甲將信託利益之歸屬變更為丙,是否可課徵贈與稅?試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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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信託利益歸屬變更」,應立刻聯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關於信託課徵贈與稅的規定。解題時先默寫出信託課徵贈與稅的三種法定情形(訂定他益信託、自益轉他益、追加財產),再將題目中『甲將自益信託變更為丙』的事實涵攝至『自益轉他益』之規定,推導出應課徵贈與稅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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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信託關係中課徵贈與稅之法定情形,以及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信託之贈與稅課徵要件與納稅主體。 【解析】 壹、信託財產課徵贈與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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