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第 二 題
甲因為事業繁忙,將其名下的不動產信託給信託公司乙經營管理,在信託契約中約定信託的利益歸屬於甲。經數年後,甲鑑於其孩子丙已成家立業,於是跟信託公司乙合意修改原信託契約,將信託利益之歸屬變更為丙。請問信託財產依規定在那些情形下,課徵贈與稅?甲將信託利益之歸屬變更為丙,是否可課徵贈與稅?試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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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信託利益歸屬變更」,應立刻聯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關於信託課徵贈與稅的規定。解題時先默寫出信託課徵贈與稅的三種法定情形(訂定他益信託、自益轉他益、追加財產),再將題目中『甲將自益信託變更為丙』的事實涵攝至『自益轉他益』之規定,推導出應課徵贈與稅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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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信託關係中課徵贈與稅之法定情形,以及自益信託變更為他益信託之贈與稅課徵要件與納稅主體。 【解析】 壹、信託財產課徵贈與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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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利益課徵贈與稅
💡 信託利益歸屬非委託人時視為贈與,由委託人負擔稅義務。
🔗 自益轉他益信託課稅邏輯
- 1 階段一:自益信託 — 委託人與受益人皆為甲,無贈與問題。
- 2 階段二:契約變更 — 甲乙合意變更受益人為丙(非委託人)。
- 3 階段三:法律視為 — 依第5-1條第2項,視為甲將利益贈與丙。
- 4 階段四:申報納稅 — 委託人甲須於變更後法定期間內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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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委託人死亡,則應考量信託利益併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