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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第 一 題

何謂「土地信託」?土地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於何種情形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依土地稅法規定分別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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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信託法》對信託的基本定義,以及《土地稅法》中「實質課稅原則」的應用。作答時需先界定「土地信託」的意義(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信託本旨),接著精準默寫出《土地稅法》第28條之3規定的五種「形式移轉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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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信託為現代重要之財產管理制度,土地信託雖涉及土地所有權之移轉,然於特定情形下僅屬形式上權利主體變更,並未產生實質土地漲價利益,基於「實質課稅原則」,稅法對於此類形式移轉定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明文。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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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信託不課徵土增稅
💡 基於實質課稅原則,信託形式移轉不具漲價利得,暫不課稅。
  • 土地信託:移轉權利並依本旨為受益人管理或處分土地。
  • 法源: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3 規定五種不課徵情形。
  • 對象:成立時、受託人變更、自益信託消滅、遺囑信託消滅。
  • 效力:因無效、解除或撤銷而回復原狀之移轉亦不課徵。
🧠 記憶技巧:成、更、自、遺、無:成立變更、自益遺囑、無效撤銷。
⚠️ 常見陷阱:易將「不課徵」誤記為「免徵」;且須注意他益信託消滅移轉予受益人時,依法仍須課徵土增稅。
實質課稅原則 信託契稅之減免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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