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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士] 土地稅法規

第 一 題

一、土地稅法對信託土地在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課徵時,其有關納稅義務人規定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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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信託土地在「持有階段(地價稅)」與「移轉階段(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差異。考生應掌握「信託法理」,持有期間名義產權屬受託人故由其繳納地價稅;而移轉時則須依據《土地稅法》第5-2條,精準區分「有償移轉」或「無償移轉」來判定土增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或歸屬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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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信託土地因所有權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移轉並登記於受託人名下,針對其持有與移轉階段,土地稅法分別於第3條之1與第5條之2設有特別規範,以釐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 【論述】 一、信託土地之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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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土地稅義務人
💡 持有稅由受託人負擔,移轉稅視移轉性質決定義務人。
比較維度 地價稅 VS 土地增值稅
法規依據 土地稅法第 3-1 條 土地稅法第 5-2 條
有償/持有 受託人(名義所有權人) 受託人(賣方身分)
無償移轉 (不適用) 歸屬權利人(實質獲益者)
立法意旨 持有者課徵原則 漲價歸公與獲益者負擔原則
💬持有期間由受託人繳地價稅;移轉時有領錢受託人繳,沒領錢由歸屬權利人繳。
🧠 記憶技巧:地價找受託;移轉看代價:有償受託出,無償歸屬拿。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無償移轉的義務人,誤以為受託人應負責所有情況,忽略歸屬權利人。
土地稅法第 5 條 信託法第 35 條 土地增值稅漲價總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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