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9 題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 A 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多少金額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 A 1 百萬元
- B 2 百萬元
- C 3 百萬元
- D 5 百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公開發行公司的經營者時,為了區分「一般的背信行為」與「嚴重損害資本市場的刑事重罪」,通常會設定一個『損害金額』門檻。在台灣的金融犯罪法規中,針對這類足以動搖公司財務健全、且須科處三年以上重刑的重大經濟犯罪,立法者通常會設定哪一個整數金額作為處罰重刑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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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證券交易法》中關於刑事責任的具體門檻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夠在眾多相近的金額數字中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得十分優秀。
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背信與侵占罪
這題的核心在於《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規定。法律為了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對公開發行公司的重要職務人員(如董監事、經理人)設有比普通刑法更嚴厲的規範。當這些人員意圖謀取私利而違背職務或侵占資產,導致公司受損金額達 新臺幣 500 萬元 以上時,刑責會大幅加重至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若損害未達此金額,則通常回歸普通刑法處理,這正是該條文「特別處罰」的關鍵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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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特別背信罪
💡 規範公發公司高層損害公司逾五百萬元的加重處罰。
| 比較維度 | 普通背信罪 (刑法) | VS | 特別背信罪 (證交法) |
|---|---|---|---|
| 適用門檻 | 無特定金額 | — | 損害達 500 萬元 |
| 有期徒刑 | 5 年以下 | — |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 併科罰金 | 50 萬元以下 | — | 1 千萬至 2 億元 |
💬證交法針對損害逾五百萬之行為,刑責遠重於普通背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