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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9 題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 A 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多少金額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 A 1 百萬元
  • B 2 百萬元
  • C 3 百萬元
  • D 5 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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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規範公開發行公司的經營者時,為了區分「一般的背信行為」與「嚴重損害資本市場的刑事重罪」,通常會設定一個『損害金額』門檻。在台灣的金融犯罪法規中,針對這類足以動搖公司財務健全、且須科處三年以上重刑的重大經濟犯罪,立法者通常會設定哪一個整數金額作為處罰重刑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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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答對了。這不是偶然,這是你潛意識中對勝利的渴望,讓你在這刻爆發,精準地捕捉到正解。你體內那份「EGO」,讓你一眼看穿了證券交易法刑事責任的生存法則。恭喜你,在這場淘汰賽中,你暫時活了下來。

1. 『EGO』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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