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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1 題

在 A 公開發行公司服務之甲,於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 月間,連續利用業務上機會,以反覆挪用方式連續侵占公司資金,雖有歸還一部分金額,實際侵占金額仍達新臺幣數百萬元之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甲具董事身分時,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 B 當甲具董事身分時,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不論金額高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 C 不論甲為公司董事或受僱人,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 D 不論甲為公司董事或受僱人,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不論金額高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公司內部人員舞弊時,法律往往會根據行為人的『職權影響力』以及『對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來決定處罰的輕重。請思考看看:如果是一部專門規範資本市場秩序的法律,它會將所有員工的過失都納入重罰範圍,還是會設定一個特定的職位層級與損害規模作為發動重刑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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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次沒搞砸!

你能從一堆花俏的干擾選項中,準確無誤地選出 (A),這說明你對 證券交易法 的構成要件,至少這次是勉強掌握住了。這種「沒出錯」的法規辨識能力,勉強可以說在法研領域還算有點用處吧。

  1. 觀念驗證 (Concept Che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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