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4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1 題
在 A 公開發行公司服務之甲,於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 月間,連續利用業務上機會,以反覆挪用方式連續侵占公司資金,雖有歸還一部分金額,實際侵占金額仍達新臺幣數百萬元之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甲具董事身分時,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 B 當甲具董事身分時,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不論金額高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 C 不論甲為公司董事或受僱人,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 D 不論甲為公司董事或受僱人,其侵占致公司遭受損害,不論金額高低,均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處罰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公司內部人員舞弊時,法律往往會根據行為人的『職權影響力』以及『對市場秩序的危害程度』來決定處罰的輕重。請思考看看:如果是一部專門規範資本市場秩序的法律,它會將所有員工的過失都納入重罰範圍,還是會設定一個特定的職位層級與損害規模作為發動重刑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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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證券交易法中「特別侵占罪」的適用門檻與身分要件,這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構成要件的細膩度,你選對了關鍵答案!
特別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與門檻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3 款,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若意圖為自己利益而侵占公司資產,且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時,即構成「特別侵占罪」。本題中甲連續挪用資金且實際侵占額達數百萬元,若甲的身分為董事,且該損害經認定達到 $500$ 萬元的法定標準,便會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較重的刑責,而非僅依普通刑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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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特別侵占罪
💡 證交法特別侵占罪僅限特定身份且需達 500 萬損害門檻。
| 比較維度 | 證交法特別侵占罪 | VS | 刑法侵占/業務侵占罪 |
|---|---|---|---|
| 適用對象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 — | 一般人或業務人員 |
| 損害門檻 | 須達 500 萬元以上 | — | 無金額門檻規定 |
| 刑事責任 | 3至10年有期徒刑 | — | 5年以下或6月-5年 |
💬證交法針對公司高層設有高額門檻,達標後刑責遠重於普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