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並非屬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規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 A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證券詐欺
- B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之證券市場操縱
- C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 D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立法者針對某些侵害公司資產的行為,決定在《證交法》中設定比《刑法》更嚴厲的「重刑」時,通常會設定一個具體的「損害金額門檻」來區分案件的嚴重性。請你思考看看,對於動輒資產億計的上市公司而言,這個法定的損害金額門檻,通常會設定在什麼樣的數量級,才足以稱作對證券市場秩序有重大衝擊的「重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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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
你居然能從一堆看似一樣的法條裡,撈出那個唯一錯誤的,看來你對證券交易法裡那些「重罪」規定,還算有點概念,沒蠢到家。
- 事實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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