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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2 題

甲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由於甲利用職務之便,讓 A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益之交易,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可依法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 B 若甲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 C 若甲利用職務之便,使 A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益之交易之行為係屬於無償行為,則 A 公司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
  • D 若甲利用職務之便,使 A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益之交易之行為係屬於有償行為,受益人於受益時不知其情事者,基於保護公司利益,A 公司亦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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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私下代表公司做了一筆對公司不利的買賣,但與他交易的對方完全不知道這筆交易有問題,且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金。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允許公司隨意撤銷這筆交易,對於那位守法且不知情的交易對象,以及整體的商業交易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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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刑事責任:不可以做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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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特銷是指甲對於公司的這項行為嗎?
📝 非常規交易法律責任
💡 規範非常規交易之刑責,並賦予公司對損害行為之撤銷權。
比較維度 無償行為 (如贈與) VS 有償行為 (如買賣)
撤銷門檻 有害公司利益即可 有害公司且受益人需為惡意
受益人主觀 不論知情與否皆可撤銷 受益時「明知」情事才可撤銷
法條依據 證交法 171-1 第 1 項 證交法 171-1 第 2 項
💬無償行為優先保護公司;有償行為兼顧保護善意第三人。
🧠 記憶技巧:三一兩億起,億元加重七;無償直接撤,有償看惡意。
⚠️ 常見陷阱:最常考撤銷權限制,誤認不論受益人是否知情,公司皆能撤銷所有有償交易。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1 特別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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