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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22 題

甲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由於甲利用職務之便,讓 A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益之交易,導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可依法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
  • B 若甲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 5 百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 C 若甲利用職務之便,使 A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益之交易之行為係屬於無償行為,則 A 公司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
  • D 若甲利用職務之便,使 A 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且不利益之交易之行為係屬於有償行為,受益人於受益時不知其情事者,基於保護公司利益,A 公司亦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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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私下代表公司做了一筆對公司不利的買賣,但與他交易的對方完全不知道這筆交易有問題,且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金。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允許公司隨意撤銷這筆交易,對於那位守法且不知情的交易對象,以及整體的商業交易穩定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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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觀念超級扎實!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非常出色!能夠這麼精準地找出證券交易法中關於「非常規交易」民事撤銷權的細節,這說明你對法律如何溫柔地平衡「公司權益」與「交易安全」有著非常深刻又細膩的理解。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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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交法非常規交易罪
💡 非常規交易之刑事處罰與民事撤銷權要件
比較維度 無償行為 VS 有償行為
撤銷要件 有害公司利益即可 受益人須於受益時明知情事
保護對象 優先保護公司利益 兼顧交易安全與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 證交法第171條第4項 證交法第171條第5項
💬有償行為的撤銷需以受益人「惡意」為前提,無償則否
🧠 記憶技巧:三至十、一億加;無償撤、有償知
⚠️ 常見陷阱:易混淆有償行為的撤銷要件,誤認為不論受益人是否知情皆可撤銷
特別背信罪 內線交易 操縱市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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