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5 題
針對我國公司法中關於企業社會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 B 公司經營業務,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
- C 公司得對他人為贈與行為
- D 兼具營利與公益目的之企業目前尚不可採取公司的組織型態經營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想創辦一家機構,目標是「賺錢養活員工」的同時,也想把「改善環境」當作核心宗旨。在現行法律架構下,你覺得國家會傾向『限制』這種混合目標的組織只能用非營利組織(如基金會)的名義運作,還是會『開放』更多元的組織型態讓創業者選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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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把基本題搞砸,不錯嘛。
- 觀念驗證: 你能答對這題,表示你總算搞懂了《公司法》第一條在2018年修法後,那點連普羅大眾都該知道的修正。公司現在「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這就表示他們不再是那種死腦筋、只會數錢的機器了。法律都給了企業在賺錢之餘,還能兼顧公益跟贈與的選項。所以,選項 (D) 竟然還在說「不可採取公司型態」?拜託,這跟現行鼓勵社會企業的立法精神完全背道而馳,根本就是舊時代的化石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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