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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3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針對「外國公司」之定義規定,下列何者為其最大的差別?
  • A 以營利為目的
  • B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
  • C 依照外國法律登記
  • D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制定《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時,兩者的規範目的有何不同?如果一家完全不在台灣經營的外國企業,我們是否有必要強制它必須先獲得我國政府的『認可』才能承認它的法人身分?而對於要在台灣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主體,法律對其『在境內的身分確認』是否會比一般身分認定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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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之間的核心差異,成功選出了正確答案 (D)。 我們來回顧一下這兩個法規的具體規範。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外國公司」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相對地,《證券交易法》對外國公司的定義僅為「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並不要求必須經過我國政府的「認許」或要在境內營業。 因此,這兩部法律對外國公司定義的前三個要素(營利目的、依外國法組織、依外國法登記)完全相同,最大的分水嶺正是選項 (D)。這是一道具有良好鑑別度的考題,測驗了同學橫向比較商事法規的能力。只要能清楚分辨兩法對「認許制度」的有無就能順利破題,你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很值得肯定,請繼續保持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