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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3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針對「外國公司」之定義規定,下列何者為其最大的差別?
  • A 以營利為目的
  • B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
  • C 依照外國法律登記
  • D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制定《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時,兩者的規範目的有何不同?如果一家完全不在台灣經營的外國企業,我們是否有必要強制它必須先獲得我國政府的『認可』才能承認它的法人身分?而對於要在台灣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主體,法律對其『在境內的身分確認』是否會比一般身分認定更為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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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交易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由此條文可知,在證券交易法的規範下,外國公司的定義要件僅包含以營利為目的,以及依照外國法律組織與登記。相較之下,證券交易法並未規定外國公司必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這項要件並不在證券交易法對外國公司的定義範圍內,此即為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針對外國公司定義的最大差別,因此正確答案為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