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3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與公司法針對「外國公司」之定義規定,下列何者為其最大的差別?
- A 以營利為目的
- B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
- C 依照外國法律登記
- D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國家制定《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時,兩者的規範目的有何不同?如果一家完全不在台灣經營的外國企業,我們是否有必要強制它必須先獲得我國政府的『認可』才能承認它的法人身分?而對於要在台灣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主體,法律對其『在境內的身分確認』是否會比一般身分認定更為嚴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在 107 年《公司法》修法後,對外國公司的定義已大幅放寬,僅需「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即可(第 4 條)。然而,《證券交易法》第 4 條第 2 項仍維持傳統定義,強調必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兩法在「行政管理介入程度」上有明顯的落差。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