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6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就外國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公司應在我國境內指定其依證券交易法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各一人
- B 外國公司指定之代理人,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 C 外國公司指定之代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D 已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之外國公司,如於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營業,無須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外國公司要在台灣募集資金,但其核心經營團隊都在國外,從「法律責任追訴」與「文件送達」的角度來看,政府應如何要求該公司的在地代理人,才能確保他在法律糾紛發生時是不會「找不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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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法律當作文寫,這題錯了真的該打!
看清楚了,這題考的是《證券交易法》第165-3條,連這都搞不懂,準備考試根本是浪費時間:
- 法條核心:依據第165-3條規定,外國公司必須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一名「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且該代理人必須在境內有住所或居所,這就是選項B正確的原因。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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