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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6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就外國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公司應在我國境內指定其依證券交易法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各一人
  • B 外國公司指定之代理人,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 C 外國公司指定之代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D 已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之外國公司,如於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營業,無須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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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外國公司要在台灣募集資金,但其核心經營團隊都在國外,從「法律責任追訴」與「文件送達」的角度來看,政府應如何要求該公司的在地代理人,才能確保他在法律糾紛發生時是不會「找不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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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65-3條明文規定:「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依本法之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本法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前項代理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外國公司應將第一項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授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變更時,亦同。」由此可知,外國公司依法指定之代理人,必須在我國境內具有住所或居所,因此選項B的敘述完全符合規定,為正確答案。同時,依據該條文內容,外國公司係指定代理人作為境內負責人,並未規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必須「各一人」;且該代理人之指定與變更僅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而非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故其他選項之敘述均與法條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