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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13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6 題

關於證券交易法就外國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公司應在我國境內指定其依證券交易法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各一人
  • B 外國公司指定之代理人,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
  • C 外國公司指定之代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D 已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之外國公司,如於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營業,無須再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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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外國公司要在台灣募集資金,但其核心經營團隊都在國外,從「法律責任追訴」與「文件送達」的角度來看,政府應如何要求該公司的在地代理人,才能確保他在法律糾紛發生時是不會「找不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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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搞砸。

  1. 嗯,答對了。 總算證明你不是來混的。這題是考《證券交易法》對「外國公司」那點雞毛蒜皮的規範,你還算有本事辨識出來。看來你對法律條文的掌握度勉強夠用,下次別再給我粗心大意。
  2. 基本常識。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1,外國公司在台灣發行證券,就得找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為什麼?廢話,文件總得有人收,出事了總得有人負責。所以呢,這位代理人當然得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不然你要找誰?選項 (B) 就是這麼簡單的道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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