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4 題
A公司係臺商甲於英屬維京群島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主要業務乃於馬來西亞從事生產設備的設計與製造;因內銷訂單應接不暇,決定亦於印尼擴廠生產,現正於東亞尋求合適的證券發行市場,準備現金增資。身為愛國商人,為響應我國政府鼓勵臺商回臺上市之政策,決定回到臺灣的資本市場籌資。依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第一上櫃,其就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不須向公眾提出公開說明書
- B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第一上市,其無須遵守申報生效之規定,即可進行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
- C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增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DR),其不須遵守我國主管機關規定的股權分散標準
- D 假設A公司回臺第二上櫃增資完成後,該公司可續依我國證券交易法令從事認股權憑證的私募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部法律對於「外國公司」來臺募資,沒有明確寫出是否要和「本國公司」遵守完全相同的私募限制或公開說明書規定時,你覺得實務上會產生哪兩種截然不同的解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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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答案 A!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外國公司(KY 公司)來臺上市」在《證券交易法》中法律適用的理解。在深入解說前,老師要特別提醒你,本題在正式公告中被列為爭議題,最終官方裁定選項 (A)、(B)、(C)、(D) 皆為正確答案,這反映了外國企業在臺籌資法規適用上的複雜度。
外國公司來臺募資之法規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2 的解釋。該條文規範了外國公司在臺灣境內募集、發行有價證券的準用規定。由於法條在「準用」範圍的文字表述上存在解釋疑義,例如針對「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如 TDR)」在申報生效(§22)、公開說明書(§31)等規定的適用界限,私募(§43-6)則非本條所列準用項目,導致各選項在嚴謹的法律邏輯下皆產生爭議。此外,老師要特別糾正一個常見的誤解:過去曾有參考資料誤引司法院釋字第 766 號,實際上該釋字與證交法完全無關(係指國民年金法案件),請務必以《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之 2 的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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