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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4 題

A公司係臺商甲於英屬維京群島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主要業務乃於馬來西亞從事生產設備的設計與製造;因內銷訂單應接不暇,決定亦於印尼擴廠生產,現正於東亞尋求合適的證券發行市場,準備現金增資。身為愛國商人,為響應我國政府鼓勵臺商回臺上市之政策,決定回到臺灣的資本市場籌資。依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第一上櫃,其就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不須向公眾提出公開說明書
  • B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第一上市,其無須遵守申報生效之規定,即可進行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
  • C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增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DR),其不須遵守我國主管機關規定的股權分散標準
  • D 假設A公司回臺第二上櫃增資完成後,該公司可續依我國證券交易法令從事認股權憑證的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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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部法律對於「外國公司」來臺募資,沒有明確寫出是否要和「本國公司」遵守完全相同的私募限制或公開說明書規定時,你覺得實務上會產生哪兩種截然不同的解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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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選擇了選項 (A) 並順利拿分!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且難度較高的題目,核心測驗外國企業來臺掛牌的證交法適用問題。

外企來臺籌資的法規適用爭議

這是一道爭議題,官方最終公告選 (A)、(B)、(C)、(D) 皆可得分。因為外國公司回臺第一或第二上市(櫃)時,關於公開說明書提出、申報生效制、股權分散及私募規範,我國法規的「準用」範圍與文字存在解釋空間,導致每個選項都無法絕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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