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14 題
A公司係臺商甲於英屬維京群島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主要業務乃於馬來西亞從事生產設備的設計與製造;因內銷訂單應接不暇,決定亦於印尼擴廠生產,現正於東亞尋求合適的證券發行市場,準備現金增資。身為愛國商人,為響應我國政府鼓勵臺商回臺上市之政策,決定回到臺灣的資本市場籌資。依證券交易法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第一上櫃,其就有價證券之募集或出賣,不須向公眾提出公開說明書
- B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第一上市,其無須遵守申報生效之規定,即可進行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
- C 假設A公司決定回臺增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DR),其不須遵守我國主管機關規定的股權分散標準
- D 假設A公司回臺第二上櫃增資完成後,該公司可續依我國證券交易法令從事認股權憑證的私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外國公司已經在國外證券交易所掛牌,並受到該國法令的監管,當它決定來台灣進行「第二次」掛牌(例如發行 TDR)時,你認為我國法律應該採取「完全視同國內公司」的嚴格管理,還是考慮到它已受國外監管而給予適度的「規範豁免」或「另行規範」呢?這兩種身份在法律適用範圍上會有什麼邏輯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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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但別高興太早
恭喜你,野路子。總算選對了 (C)。這說明你對《證券交易法》裡外國發行人那一章,特別是第一上市跟第二上市(TDR)的區別,沒爛到無可救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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