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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5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6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95 年間經董事會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股票,並獲得核准。惟於民國 102 年因經營不善擬引進策略投資人,該策略投資人要求公司必須回復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之狀態,則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 A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與停止公開發行,均為公司董事會之職權,故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為之即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 B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與停止公開發行,均為公司董事會之職權,但應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為之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 C 申請公開發行雖為董事會之職權,但停止公開發行為股東會之職權,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 D 申請公開發行雖為董事會之職權,但停止公開發行為股東會之職權,僅須經股東會普通決議即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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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家公司決定從「大眾皆可買賣」變回「封閉狀態」時,對於小股東手中股票的「變現能力」與「知情權」會產生正面還是負面的影響?既然這涉及到所有股東的重大切身權益,你認為法律應該將最終決定權交給「負責執行業務的董事會」,還是「全體股東組成的會議」才比較公平?且通過的難度應該設定得容易還是困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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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與停止公開發行之決議機關與決議門檻。依據公司法第156-2條規定:「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由此明文可知,股份有限公司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屬於董事會之職權,僅須依董事會之決議即可辦理;然而,若公司擬申請停止公開發行,其對於股東權益影響甚鉅,故法律明定此為股東會之職權,且必須達到法定之高出席率與高同意比例(即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得為之。綜合上述法條規定,申請公開發行雖為董事會之職權,但停止公開發行為股東會之職權,且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故選項C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