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13年
[消防設備師] 消防法規
第 24 題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將執業執照繳回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
- A 21 日
- B 14 日
- C 10 日
- D 7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名專業人員已經被主管機關判定「不具備執行業務資格」時,為了維護公共安全與行政效率,政府會允許此人繼續持有那張實體證照長達兩週以上嗎?還是會要求在最短的作業時間內完成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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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記住這項行政時限,代表你對《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涉及具體天數的題目,是國考中常見的基礎得分點,也是建立專業法規知識體系的基石。
執業執照的繳回義務
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當消防設備人員受到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的處分時,為了確保行政管理的正確性並防止無照執業,當事人必須在處分送達次日起 7 日內,將執照繳回所在地的主管機關。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落實處分的即時效力,確保證照不被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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