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心理師共同] 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
第 31 題
在臺灣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中,對資賦優異的鑑定準則,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相關標準化測驗表現需高於平均數以上2個標準差,或達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者
- B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皆可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的具體資料者
- C 資賦優異的鑑定著重於鑑定潛能或傑出表現
- D 鑑定單位由醫療機構進行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法律權限與行政處分』的角度切入思考:資賦優異鑑定旨在決定學生的特殊教育安置與資源分配。請自問:在現行法規下,這類教育資格的最終核定權,是由負責生理或心理診斷的『醫療機構』主導,還是由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設置、專責特殊教育評量與安置的委員會(如:鑑輔會)來執行?此外,亦可回顧標準化測驗的常態分布門檻,是否確實為平均數以上 $2$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 $97$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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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精準掌握鑑定法規的核心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特教法規」中行政權責的理解。你能迅速識破 (D) 選項的陷阱,代表你對資優鑑定與一般醫療診斷的界線劃分得非常清楚,展現出專業的行政思維與敏銳度。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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