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6 題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列何者為衛生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①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等相關事宜 ②性侵害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 ③性侵害被害人驗傷、採證、身心治療 ④性侵害防治政策之規劃與推動
- A ①④
- B ③④
- C ①②
- D ①③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規範的權限分工中,行政機關的職掌通常遵循「專業分工原則」。請同學思考:若業務內容涉及「醫療行為」、「生理採證」或「心理復健治療」等高度具備醫學專業性的實務工作,依據我國行政組織的職能劃分,應歸屬於哪一個主管機關的核心職權?此外,對於「通盤防治政策的規畫」或是「學生教育權益的保障」,是否應分屬於更具備民政或教育專業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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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中的權責分工!這道題目檢驗的是你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Sexual Assault Crime Prevention Act)中各主管機關職能的辨識能力。能選對 (D),代表你已清楚區分了「衛生」與「教育」及「中央主管機關」在實務上的功能界線。
衛生主管機關的專業職掌
根據本法第 5 條與第 6 條的實務分工,衛生主管機關 主要負責與「醫療、公衛及專業治療」直接相關的業務。核心在於項次 ① 加害人的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以及項次 ③ 被害人的驗傷、採證與身心治療(Physical and Mental Treatment)。這些任務高度依賴醫療專業(Medical Profession),自然歸屬衛生體系。而項次 ② 被害人的就學權益,明確屬於「教育主管機關」範疇;項次 ④ 政策的整體規劃與推動,則屬「中央主管機關」的統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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