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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二 題

甲在T市有一間無人設籍空置不為使用的 A「空屋」,以及一筆 B「空地」租給乙,請問 A 屋房屋稅如何課徵?又何謂「空地」?空地稅如何課徵?若 B 地經T市政府通知應限期建築使用,甲與乙之租約後續如何處理?請依房屋稅條例暨相關法令、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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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將題目拆解為四個子問題依序作答。首先,針對A屋,須結合財政部函釋說明空屋如何認定用途,並適用最新《房屋稅條例》(囤房稅2.0)判定其歸屬『其他住家用房屋』適用2%至4.8%稅率;其次,精確默寫《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之空地定義(注意『增建』與『公有非公用』等關鍵字);接著,寫出空地稅加徵倍數或照價收買;最後,論述限期建築時,因不符《土地法》第103條收回基地事由,出租人不得單方終止租約,但若遭政府照價收買,則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租約將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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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本題核心在於探討房屋稅新制下空置房屋之稅率適用、空地之法定要件與稅捐加徵,以及公法上之限期建築要求對私法上基地租約之影響。 【解析】 一、A屋房屋稅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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