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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二 題

按「房屋現值」為課徵房屋稅之稅基,而「房屋標準價格」又為「房屋現值」核計之基礎,則影響「房屋標準價格」之因素為何?有何問題?又若以「非自住住家用」之房屋為例,其徵收房屋稅之稅率為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該房屋稅「徵收率」應如何處理?有何問題?請依房屋稅條例等規定分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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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房屋稅的稅基計算方式及當時適用的差別稅率(囤房稅)相關規定。作答時需先點出《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的房屋標準單價、折舊及地段率三大要素,並說明其偏離市價等問題。接著說明當時法規對非自住住家用的稅率區間(1.5%~3.6%),以及地方政府「得」訂定差別稅率的規定,最後分析此制度下地方政府怠於訂定差別稅率導致囤房稅失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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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房屋稅之稅基「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要素與實務缺失,以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之稅率規定及地方自治於徵收率適用上之問題。 【論述】 一、影響「房屋標準價格」之因素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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