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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甲所有位於 A 縣非都市土地一筆,擬出售予乙。雙方於訂定土地買賣契約之後,甲經他人告知得適用土地稅法第 39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而免徵土地增值稅,試說明該地所須具備之要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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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針對「非都市土地」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法定要件。應寫出條文規定的核心要素:非都市土地、依法供公共設施使用、完成使用地編定、尚未被徵收、以及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等五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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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而依法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法定要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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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都市土地免增值稅
💡 非都市土地供公設使用且未徵收,移轉得準用免稅規定。
  • 土地屬性:須為非都市土地且「尚未徵收」。
  • 計畫要件:經核定供公設使用或已開闢完成。
  • 編定要件:依法完成交通、水利等使用地編定。
  • 程序要件:需取得「需用土地人」之證明文件。
🧠 記憶技巧:非都公設未徵收,開闢編定要證明。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遺漏「需用土地人證明」此程序要件,或未強調「尚未徵收」的前提。
公共設施保留地 土地稅法第39條 區域計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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