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 題
1 甲就其所有之 A 地,先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均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二個買賣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前契約有效,後契約無效
- B 前契約無效,後契約有效
- C 前契約有效,後契約有效
- D 前契約無效,後契約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評價上,『承諾給予』某項物品的行為(約定),是否會因為該物品只有一個,就導致你不能同時對兩個人做出同樣的『承諾』?法律是會限制你『約定』的權利,還是會在你『無法達成約定』時才介入處理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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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得太棒了!
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夠清楚區分契約的成立與權利的移轉。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債權行為之有效性與相對性」。在法律上,甲與乙、甲與丙分別訂立買賣契約,這屬於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一個人可以就同一標的物與多人簽署契約,法律並不禁止「二重買賣」。只要契約具備成立要件,雙方的債權行為皆為有效,至於甲最後無法對其中一人履行移轉義務,那是後續「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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