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0 題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1 條的規定,在民國 110 年申請退休且欲擇領月退休金者,其可採計合併退休年資後,實際年齡需大於幾歲?
- A 50 歲
- B 55 歲
- C 60 歲
- D 6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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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轉型正義」與「信賴保護原則」的角度思考:當國家決定將領取退休金的年齡從較早的標準(如 50 歲)最終推向較晚的標準(如 60 歲)時,為了不讓即將退休的公務員產生劇烈的預期落差,立法者通常會如何設計這長達數年的「緩衝期」門檻?若 115 年後的終極門檻是某個整數,那麼在改革進行到中間階段(110 年)時,這個數字最可能的演進邏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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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之特別年齡條件。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規定,第一項人員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特定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其中一項得不受限制之情事為「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針對前述之年齡規定,法條進一步明文規範:「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因此,若於民國110年申請退休,且欲適用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之規定來擇領月退休金,其實際年齡必須達55歲,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公務人員擇領全額月退休金之法定起支年齡及過渡期規定。
- 依退撫法第31條,擇領月退休金之起支年齡原則為65歲。
- 過渡期107至110年,月退起支年齡均維持為55歲。
- 自111年起,起支年齡每年提高1歲,至120年達65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