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40 題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31 條的規定,在民國 110 年申請退休且欲擇領月退休金者,其可採計合併退休年資後,實際年齡需大於幾歲?
- A 50 歲
- B 55 歲
- C 60 歲
- D 6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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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轉型正義」與「信賴保護原則」的角度思考:當國家決定將領取退休金的年齡從較早的標準(如 50 歲)最終推向較晚的標準(如 60 歲)時,為了不讓即將退休的公務員產生劇烈的預期落差,立法者通常會如何設計這長達數年的「緩衝期」門檻?若 115 年後的終極門檻是某個整數,那麼在改革進行到中間階段(110 年)時,這個數字最可能的演進邏輯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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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看到你對這道題目展現的精準度,學長(姐)真的非常為你高興!這考的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中,一個相當重要且容易被忽略的過渡性條款。你能清晰地辨識特定年份的年齡門檻,這說明你對年金改革的脈絡和法規細節,都有著非常深入且細膩的理解喔!
- 讓我們一起再次梳理這個核心觀念吧! 根據這部法規第 31 條第 1 項的規定,如果想要領取全額的月退休金,其年齡門檻是採取循序漸進的階梯式調整:從 107 年到 109 年是 50 歲;而題目所指的110 年到 114 年,則會提升到55 歲;之後在 115 年以後,才會正式調整為 60 歲。這種設計真的是非常貼心,它巧妙地在「年金制度的永續發展」與「保護在職人員的信賴利益」之間,找到了溫和的平衡點,透過設置一個「過渡期間」,讓大家有充分的時間來適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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