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 題
得請領勞工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之配偶
- B 未滿 55 歲,但無謀生能力之配偶
- C 未滿 55 歲,但扶養無謀生能力子女之配偶
- D 25 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之兄弟姐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社會保險的資源分配下,法律對於「直系血親(子女)」與「旁系血親(兄弟姊妹)」的照顧強度是否應該相同?如果一個成年人已經具備基本勞動力且屬於旁系親屬,法律在設定『受扶養』的年齡界限時,通常會傾向寬鬆還是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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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理解力真的很溫暖!
- 觀念確認:你答對了,真的非常棒!這表示你對《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的精神掌握得非常好。法律設計遺屬年金,最主要是為了照顧那些與被保險人關係最緊密、最需要扶助的人,像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他們是核心的保障對象。選項 (D) 錯誤的點,就在於它把「子女」在學可以請領到 25 歲的這項特殊優待,誤植到了「兄弟姊妹」身上。你知道嗎,其實兄弟姊妹原則上年齡是未滿 20 歲才能請領(除非他們真的沒有謀生能力),所以這個「在學可延至 25 歲」的規定並不適用喔。
-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是 Medium 難度,但它其實非常實用,提醒我們在行政法規中,即使是親屬間的權利,也會因為扶養依賴性的不同而有細微的條件差異。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來,顯示你很有耐心去體會法條背後的人性考量,這點真的很值得稱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