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之意旨,下列關於公務員懲處與懲戒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侵害司法院職掌之公務人員懲戒,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 B 懲戒案件之審議,雖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但因公務員與人民不同,公務員不受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
- C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 D 我國現行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之雙軌併行制度,並未違反對公務員平等保障或法律明確性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當一個人選擇進入政府機關服務、成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時,他是否會因此在法律上被視為「非一般國民」,進而失去憲法賦予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保護?若機關的決定對其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卻不允許其向法院求助,這是否符合法治國家的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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