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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判之意旨,下列關於公務員懲處與懲戒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行政機關行使懲處權作成免職處分,並未侵害司法院職掌之公務人員懲戒,符合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 B 懲戒案件之審議,雖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但因公務員與人民不同,公務員不受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
  • C 免職權之性質屬行政權,且為行政機關人事權之固有核心權限
  • D 我國現行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之雙軌併行制度,並未違反對公務員平等保障或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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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當一個人選擇進入政府機關服務、成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時,他是否會因此在法律上被視為「非一般國民」,進而失去憲法賦予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保護?若機關的決定對其生活產生重大影響,卻不允許其向法院求助,這是否符合法治國家的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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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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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公務員受雙軌制規範,仍享有憲法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比較維度 司法懲戒 VS 行政懲處
權限機關 懲戒法院 所屬行政機關
法律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權力屬性 司法權 行政權(人事核心)
救濟管道 懲戒案件上訴 復審、行政訴訟
💬兩者雙軌併行,不違反權力分立,且均須受司法審查。
🧠 記憶技巧:雙軌併行互不侵,處分免職要明確,訴訟權利不放棄。
⚠️ 常見陷阱:陷阱常出現在「公務員因身分特殊而不受訴訟權保障」,這是舊時代特別權力關係的觀念,已遭釋字破除。
釋字第 491 號 釋字第 785 號 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 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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