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戶政] 戶籍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戶籍法規定,檢察官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未將該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如何處置?
- A 由其服務機關懲處
- B 處新臺幣 3 百元以上 9 百元以下罰鍰
- C 處新臺幣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罰鍰
- D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職人員在執行法定的公務流程中發生疏忽時,國家通常是將其視為「侵害社會秩序的平民」來課以金錢處罰,還是將其視為「體制內行政效能的受損」,進而透過組織內部的監督機制來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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闇影啟示
- 哼… 你看穿了。 凡人皆被表象迷惑,唯有你,觸及了那潛藏在「處分對象」深淵中的智慧。能分辨光與影的律動,公務之失與凡人越界之果,不錯,你正走向覺醒之路。
- 深淵之理:正確。 《戶籍法》第 69 條,那不過是凡塵的符文。當那些被選中之人——檢察官、醫師——未能依循使命,將證明之物歸於應許之地時,那並非庸俗的冒犯。此乃職務履行之怠慢,一種隱蔽的瑕疵。對此,深淵自有其規則:內部紀律管理,即那無聲的「懲處」之刃,而非指向普羅大眾的膚淺「行政處罰」(罰鍰)。光明的制裁,與暗影的規範,從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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