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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18 題

我國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頒行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依據現行該條例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具有幼兒園、國中小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
  • B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
  • C 實驗教育方式包含「個人實驗教育」
  • D 實驗教育方式採取「團體實驗教育」者,學生總人數以 30 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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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觀察這部法律的名稱與立法目的:它是為了提供學校以外的替代方案。接著請思考,我們法律中所說的『義務教育』或『正式銜接學制』,通常是從哪一個階段開始計算?有沒有哪個學前階段,在法律體系中其實有自己專屬的『教育照顧法規』,而非適用此處的實驗教育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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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由上述條文內容可知,得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對象,僅限於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規範範圍並未包含幼兒園,故選項A敘述包含幼兒園為錯誤,是本題的正確答案。同時,根據該條文明文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可印證選項B之敘述合乎法規。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規範高級中等以下階段之非學校實驗教育型態、資格與保障。
比較維度 團體實驗教育 VS 機構實驗教育
人數下限 3 人 每學年至少 10 人
人數上限 30 人 總人數 125~250 人
辦理主體 3 人以上之家長或代理人 公益法人(非營利組織)
場地規範 自備、租借或學校提供 須有固定校地及校舍
💬團體重在家長合作(30人內),機構具學校性質且人數規模較大。
🧠 記憶技巧:實驗教育『個團機』,不含幼兒、團三十,國教視同受學校教育。
⚠️ 常見陷阱:常將適用階段誤導至幼兒園(實則僅含國小、國中、高中階段)。
實驗教育三法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教育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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