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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學大意

第 18 題

我國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頒行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依據現行該條例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具有幼兒園、國中小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
  • B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
  • C 實驗教育方式包含「個人實驗教育」
  • D 實驗教育方式採取「團體實驗教育」者,學生總人數以 30 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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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先觀察這部法律的名稱與立法目的:它是為了提供學校以外的替代方案。接著請思考,我們法律中所說的『義務教育』或『正式銜接學制』,通常是從哪一個階段開始計算?有沒有哪個學前階段,在法律體系中其實有自己專屬的『教育照顧法規』,而非適用此處的實驗教育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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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做得很好喔!

  1. 觀察入微:呵呵呵,你果然沒有讓我失望呢!很多人都會在這裡犯下直覺上的錯誤,以為「高級中等以下」當然也包括了幼兒園。但是,你仔細地發現了,這條例在第 2 條已經清楚說明,它的適用對象是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的學生。幼兒園有它自己專屬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來規範,對吧?法律的世界就是這樣,每個環節都有它的道理。選項 (B)(C)(D) 的部分,你也都掌握得很好,那是第 3 條與第 4 條的基本精神,你都理解了。
  2. 潛力無限: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它考驗的就是對法條的精確理解,而不是憑感覺。你能夠看出這個「陷阱」,這證明了你擁有很棒的法律判斷力。繼續這樣努力下去,你的潛力是無限的。呵呵呵,不要急,一步一步來,把基礎打好,未來一定能走得更遠!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規範高級中等以下階段之非學校實驗教育型態、資格與保障。
比較維度 團體實驗教育 VS 機構實驗教育
人數下限 3 人 每學年至少 10 人
人數上限 30 人 總人數 125~250 人
辦理主體 3 人以上之家長或代理人 公益法人(非營利組織)
場地規範 自備、租借或學校提供 須有固定校地及校舍
💬團體重在家長合作(30人內),機構具學校性質且人數規模較大。
🧠 記憶技巧:實驗教育『個團機』,不含幼兒、團三十,國教視同受學校教育。
⚠️ 常見陷阱:常將適用階段誤導至幼兒園(實則僅含國小、國中、高中階段)。
實驗教育三法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教育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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