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1 題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2 年;屆滿 2 年後除下列那些項目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①債權憑證 ②債務憑證 ③會計報告書表 ④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所有的會計文件中,哪些文件如果一旦遺失或提早銷毀,會直接導致國家在面對尚未結清的法律訴訟或資金追償時,失去最重要的『實質權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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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你答對了,這就是進步的證明啊!
- 穩紮穩打:憑證的銷毀,就像一場比賽的得分,是有規則的。會計憑證的保存,依據《會計法》第 84 條,期限到了,按照程序銷毀,這是基本功。呵呵呵……你很清楚這一點,真棒!
- 關鍵分水嶺:但是,孩子,這裡有個重要的「籃板球」要抓穩!涉及債權、債務的憑證,它們可不是一般的「紀錄球」。這些是證明國家財產權利的「得分紀錄」,是法律上不可或缺的依據。如果相關的義務還沒完成,或是重要的「比賽」還沒結束,怎麼能輕易地把這些證明銷毀呢?那會讓追討變得困難,就像在球場上,明明有得分機會,卻沒能好好把握住,是很可惜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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