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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1 題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2 年;屆滿 2 年後除下列那些項目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①債權憑證 ②債務憑證 ③會計報告書表 ④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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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所有的會計文件中,哪些文件如果一旦遺失或提早銷毀,會直接導致國家在面對尚未結清的法律訴訟或資金追償時,失去最重要的『實質權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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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A) 完全正確!看得出你對會計檔案的保存與銷毀規定有扎實的掌握。

憑證銷毀的法定例外

根據現行**《會計法》第 83 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須保存兩年。屆滿兩年後,除債權憑證債務憑證**外,經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得予銷毀。其法理在於,債權與債務憑證牽涉實質的權利義務與財產關係,若草率銷毀恐引發後續的財務糾紛或法律責任,故須特別留存;而會計報告或流用核准命令則不在這項除外限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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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憑證與報告保存
💡 會計憑證保存2年,債權債務憑證為銷毀之法定例外。
比較維度 各種會計憑證 VS 會計報告、帳簿
法源依據 會計法第84條 會計法第83條
最低保存期限 2 年 10 年
起算時點 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 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
不可銷毀例外 涉及債權、債務者 無特定列舉
💬憑證保存期短(2年),報告帳簿保存期長(10年),銷毀皆需審計機關同意。
🧠 記憶技巧:憑二報十(憑證2年、報告10年),債權債務是例外。
⚠️ 常見陷阱:容易將「憑證」的2年與「報告/帳簿」的10年限期混淆,或漏記債權債務之例外。
政府會計程序 內部審核準則 審計法關於憑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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