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21 題
各種會計憑證,均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保存 2 年;屆滿 2 年後除下列那些項目外?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得予銷毀。①債權憑證 ②債務憑證 ③會計報告書表 ④經費依法流用之核准命令
- A ①②
- B ①②③
- C ①③④
- D 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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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所有的會計文件中,哪些文件如果一旦遺失或提早銷毀,會直接導致國家在面對尚未結清的法律訴訟或資金追償時,失去最重要的『實質權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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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A) 完全正確!看得出你對會計檔案的保存與銷毀規定有扎實的掌握。
憑證銷毀的法定例外
根據現行**《會計法》第 83 條規定,各種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至少須保存兩年。屆滿兩年後,除債權憑證與債務憑證**外,經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得予銷毀。其法理在於,債權與債務憑證牽涉實質的權利義務與財產關係,若草率銷毀恐引發後續的財務糾紛或法律責任,故須特別留存;而會計報告或流用核准命令則不在這項除外限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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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與報告保存
💡 會計憑證保存2年,債權債務憑證為銷毀之法定例外。
| 比較維度 | 各種會計憑證 | VS | 會計報告、帳簿 |
|---|---|---|---|
| 法源依據 | 會計法第84條 | — | 會計法第83條 |
| 最低保存期限 | 2 年 | — | 10 年 |
| 起算時點 | 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 | — | 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 |
| 不可銷毀例外 | 涉及債權、債務者 | — | 無特定列舉 |
💬憑證保存期短(2年),報告帳簿保存期長(10年),銷毀皆需審計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