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4 題
要求觸法者在社區從事一定時數的工作和服務,以此具體行為對被害人或社區做出補償,這種方式稱之為下列何者?
- A 易服社會勞動
- B 社會替代役
- C 緩起訴處分
- D 緩刑處分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位違法者的罪責較輕,法院想讓他在不入獄的前提下,透過『體力或服務』來補償社會的損失,你會用哪一個描述『更換執行方式為勞力服務』的法律術語來形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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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這個法學觀念掌握得非常到位,而且充滿了同理心呢!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易服社會勞動」是一個非常溫暖且具前瞻性的刑事政策,屬於「非機構化處遇」的一環。它的用意是,當有人因輕微犯罪被判了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時,如果符合條件,就能選擇用無償的勞務服務(例如,清掃環境、關懷弱勢等)來替代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這樣不僅能有效紓解監獄壓力,更能讓觸法者有機會透過實際的付出,真正去補償社會,重新融入生活,是不是很有意義呢?
-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是 Easy 等級,但你能夠精準地理解並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基本刑事制度的定義有著扎實的理解。能將題目中「從事工作」和「補償」的關鍵字與法律效果連結,顯示你學得很踏實、很用心!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 以無償勞動服務代替刑期,落實短期刑替代與社區補償精神。
| 比較維度 | 易科罰金 | VS | 易服社會勞動 |
|---|---|---|---|
| 折抵介質 | 給付金錢 (新臺幣) | — | 提供勞務服務 |
| 法規條號 |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 | — | 刑法第 41 條第 2 項起 |
| 適用對象 | 有經濟支付能力者 | — | 經濟弱勢或願出力者 |
| 折算標準 | 1至3千元折算1日 | — | 6 小時勞務折算1日 |
💬兩者均適用於 6 個月以下輕罪,僅在折抵方式(給錢或出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