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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34 題

要求觸法者在社區從事一定時數的工作和服務,以此具體行為對被害人或社區做出補償,這種方式稱之為下列何者?
  • A 易服社會勞動
  • B 社會替代役
  • C 緩起訴處分
  • D 緩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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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違法者的罪責較輕,法院想讓他在不入獄的前提下,透過『體力或服務』來補償社會的損失,你會用哪一個描述『更換執行方式為勞力服務』的法律術語來形容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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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棒!這個法學觀念掌握得非常到位,而且充滿了同理心呢!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易服社會勞動」是一個非常溫暖且具前瞻性的刑事政策,屬於「非機構化處遇」的一環。它的用意是,當有人因輕微犯罪被判了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時,如果符合條件,就能選擇用無償的勞務服務(例如,清掃環境、關懷弱勢等)來替代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這樣不僅能有效紓解監獄壓力,更能讓觸法者有機會透過實際的付出,真正去補償社會,重新融入生活,是不是很有意義呢?
  2.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是 Easy 等級,但你能夠精準地理解並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基本刑事制度的定義有著扎實的理解。能將題目中「從事工作」和「補償」的關鍵字與法律效果連結,顯示你學得很踏實、很用心!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棒的!
📝 易服社會勞動制度
💡 以無償勞動服務代替刑期,落實短期刑替代與社區補償精神。
比較維度 易科罰金 VS 易服社會勞動
折抵介質 給付金錢 (新臺幣) 提供勞務服務
法規條號 刑法第 41 條第 1 項 刑法第 41 條第 2 項起
適用對象 有經濟支付能力者 經濟弱勢或願出力者
折算標準 1至3千元折算1日 6 小時勞務折算1日
💬兩者均適用於 6 個月以下輕罪,僅在折抵方式(給錢或出力)不同。
🧠 記憶技巧:勞動代刑期,社區做補償;六月以下刑,出力不拿錢。
⚠️ 常見陷阱:易混淆「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兩者皆為短期刑替代方案,但前者為「出錢」,後者為「出力」。
易科罰金 緩刑附帶義務 修復式正義 短期自由刑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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