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50 題
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 B 受稅課統籌分配之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補助收入
- C 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
- D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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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如果一筆錢是法律明文規定『必須按固定比例撥給地方』的稅收,這對地方政府來說,是一種『自己分內應得的稅款』,還是一種『上級視情況給予的接濟』?這兩種性質在財政自主權的層次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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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辨別「統籌分配稅」與「補助金」在法律與預算分類上的差異,顯示你對地方財政運作已有極佳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出色!
統籌分配稅款的歸類迷思
本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B)。在《財政收支劃分法》與預算實務中,「統籌分配稅款」被列為地方政府的「稅課收入」,而非「補助金(補助收入)」。雖然這筆資金是由中央或上級政府統籌分配後撥付,但其本質上是法律明定分歸給地方的固有稅源,屬於地方的自有財源。相對而言,該法第 30 條所定「中央對地方之補助」才是真正的補助收入,兩者在會計科目與法律性質上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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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法要點
💡 釐清統籌分配稅款性質與各級政府間財政調劑機制。
| 比較維度 | 統籌分配稅款 | VS | 補助金 / 協助金 |
|---|---|---|---|
| 會計科目 | 稅課收入 | — | 補助收入 |
| 流向 | 按法定比例分配各級政府 | — | 上給下(補助)或下給上(協助) |
| 主要法條 | 財劃法第30條(分配性質) | — | 財劃法第30及31條 |
💬統籌分配稅款本質為地方稅課,與政府間無償撥付的補助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