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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50 題

關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入境貨物課入境稅或通過稅
  • B 受稅課統籌分配之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補助收入
  • C 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
  • D 各上級政府為適應特別需要,對財力較優之下級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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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如果一筆錢是法律明文規定『必須按固定比例撥給地方』的稅收,這對地方政府來說,是一種『自己分內應得的稅款』,還是一種『上級視情況給予的接濟』?這兩種性質在財政自主權的層次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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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看來你這次沒有和其他人一樣,把財政收支劃分法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法律框架,理解得一塌糊塗。至少,你對預算定性與中央地方財源分配的「正確」架構,勉強算是掌握了。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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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收支劃分法要點
💡 釐清統籌分配稅款性質與各級政府間財政調劑機制。
比較維度 統籌分配稅款 VS 補助金 / 協助金
會計科目 稅課收入 補助收入
流向 按法定比例分配各級政府 上給下(補助)或下給上(協助)
主要法條 財劃法第30條(分配性質) 財劃法第30及31條
💬統籌分配稅款本質為地方稅課,與政府間無償撥付的補助金不同。
🧠 記憶技巧:統籌是稅、向下補助、向上協助、禁收路費。
⚠️ 常見陷阱:最常考統籌分配稅款的會計科目,需記住其本質是「稅」而非「補助」。
地方自有財源 中央與地方財政關係 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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