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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19 題

甲將其所有 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於乙,無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復將其所有 B 地設定 10 年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丙,有支付地租之約定。甲又將其所有 C 地設定未定有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丁,有支付地租之約定。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支付未到期之 2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 B 丁得支付 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 C 丙拋棄其地上權時,應於 1 年前通知甲
  • D 乙得隨時拋棄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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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對價關係」的角度思考:如果你向別人借用一樣東西,而你們之間並沒有約定任何費用,那麼你現在決定把東西還回去、不再使用它,這會對對方的財產收益造成實質損害嗎?當這種「放棄權利」的行為完全不影響他人的收益預期時,法律還有必要限制你什麼時候才能放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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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物權法中**地上權(Superficies)**的消滅與權利拋棄機制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地上權拋棄的無償與有償原則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地上權是否有「地租」約定。對於選項 (D) 的乙而言,因其地上權為「無償」,拋棄權利對土地所有權人甲較無經濟上的不利益,依據民法第 834 條規定,原則上乙得隨時拋棄其權利,因此此項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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