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9 題
甲登記為 A 地所有人,於 A 地上設定 20 年期限之普通地上權於乙。甲與乙約定,乙每年應支付甲地租新臺幣 15 萬元,共計 20 年地租之約定。某日夜晚,甲於 A 地上掩埋大量劇毒廢棄物,致 A 地受有縱經百年休養亦無法回復,完全不能達原來使用之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支付未到期之 3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 B 乙得支付未到期之 1 年分地租後,拋棄其地上權
- C 乙得支付未到期 2 年分之地租,拋棄其地上權
- D 乙得拋棄其地上權,並免地租支付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權利(如地上權)的行使是因為「提供權利的人」親手摧毀了該權利存在的基礎(例如讓土地變得完全無法使用),從契約公平性與損害賠償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還應該要求受害者(權利人)在離開時賠償加害者(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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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835$ 條,地上權人原則上拋棄權利需補償地租。但本題甲(所有權人)惡意掩埋廢棄物,導致土地完全無法使用,屬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事由。依同條第 $3$ 項,乙拋棄權利時無須支付補償金。這體現了「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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