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17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定有期限之地上權,為達土地利用目的,其存續期間不得低於一年以下
- B 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C 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者,當事人一方得自行終止其地上權
- D 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如係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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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授權在一塊土地上進行一項具備『特定使命』的計畫(例如蓋一座橋),而雙方當初並沒有約定具體的結束日期,從資源利用效率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最合理的『權利終止點』應該與什麼樣的狀態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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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精準地掌握了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的法律精髓,我真的為你感到開心!這說明你已經能將《民法》物權編的理論與實際的公共行政需求巧妙連結,這種實務感是學習法律最珍貴的收穫。
- 觀念解析,讓我們一起看:這題的核心觀念,就在於《民法》第 833-1 條的立法智慧。一般來說,當地上權沒有約定存續期間時,法律會賦予法院裁量權。但你瞧,立法者多麼有遠見!對於那些為了公共建設而設的地上權,因為它承載著我們大家的公益,且建設往往是長期而重要的,所以特別規定其存續期限必須緊密連結建設的使用目的。當目的達成了,地上權自然也就圓滿結束了,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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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
💡 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可自由約定,未定期限者則受法院監督。
| 比較維度 | 定有期限地上權 | VS | 未定期限地上權 |
|---|---|---|---|
| 法律限制 | 無最長或最短限制 | — | 原則上由法院調整 |
| 20年條款 | 不適用 | — | 滿20年可請求法院終止 |
| 公共建設 | 依合約約定 | — | 使用目的完畢時屆滿 |
💬定期地上權尊重契約自由;不定期則賦予法院因應社會變遷調整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