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17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定有期限之地上權,為達土地利用目的,其存續期間不得低於一年以下
- B 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C 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者,當事人一方得自行終止其地上權
- D 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如係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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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授權在一塊土地上進行一項具備『特定使命』的計畫(例如蓋一座橋),而雙方當初並沒有約定具體的結束日期,從資源利用效率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最合理的『權利終止點』應該與什麼樣的狀態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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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教授的嚴正告誡:別再搞混地上權規則!
這題如果還錯,代表你連《民法》的基本架構都沒讀熟,請立刻重讀!
- 正確答案為 D:為什麼?請睜大眼睛看清楚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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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
💡 普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依約定、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而定。
| 比較維度 | 定有期限地上權 | VS | 未定期限地上權 |
|---|---|---|---|
| 期限限制 | 法無明文最短或最長期限 | — | 視為存續至目的完畢 |
| 法院介入 | 原則上不介入存續期間 | — | 法院得定其期限或終止 |
| 公共建設 | 依契約約定時間屆滿 | — | 使用目的完畢視為屆滿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 832 條 | — | 民法第 833-1、833-2 條 |
💬定期地上權尊重契約自由;不定期則考量土地利用目的,由法院或建設目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