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23 題
甲乙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乙死亡時,乙與甲之子女丙已死亡。乙尚有外祖父丁、外祖母戊在世,乙生前均繼續扶養。乙另有祖母庚,與再婚對象辛共同生活。就乙留下之遺產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戊應可繼承多少?
- A 600 萬元
- B 450 萬元
- C 300 萬元
- D 2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繼承順位中,隨著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血緣關係越來越遠(例如從父母、兄弟姊妹變動到祖父母時),法律為了保障配偶的生活,會傾向讓配偶分到的比例「維持不變」還是「變得更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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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確鎖定「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這一關鍵考點,代表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應繼分比例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學生常會慣性認為配偶的應繼分一律是二分之一,但法律在第四順序(祖父母)時有不同的比例設計。
應繼分的法律分配邏輯
根據《民法》第 1138 條,因乙之子女丙已過世,且未提及有代位繼承人,繼承順位將由第一順位往後推移。由於文中未提及父母與兄弟姊妹,故由第四順位的祖父母繼承。本題中,雖然庚與辛共同生活,但辛並非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具繼承權;因此適格繼承人為配偶甲及祖父母輩的丁、戊、庚三人。依據《民法》第 1144 條第 3 款,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的 $\frac{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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