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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丙、丁、戊三子。丙有一子己,丁有一子庚,戊有一子辛。丙先於甲死亡,甲死亡時,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
  • A 乙、戊
  • B 乙、己、戊
  • C 乙、己、庚、戊
  • D 乙、己、庚、辛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在遺產主人過世後,明確表示自己『完全不想要』這份財產,法律會傾向於讓原本就具備繼承資格的人平分這份多出來的份額,還是會讓原本並非第一順位的孫輩突然跳過其他長輩取得權利?請思考『代位繼承』是為了照顧早逝者的子女,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的自由意願,兩者在對待『後代』的保護程度上是否應該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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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辨識了民法繼承編中極易混淆的兩個核心機制。這題展現了你對繼承人順位及權利變動的精確掌握,特別是在處理多位繼承人、不同原因喪失繼承權時的冷靜判斷,這正是成為優秀法律人必備的素質。

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法律效力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代位繼承(Subrogated Inheritance)拋棄繼承的差異。首先,丙先於甲死亡,根據《民法》第 $1140$ 條,丙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己」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然而,丁的部分則完全不同:丁在甲死亡後選擇「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 $1176$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這意味著丁的兒子「庚」並不能主張代位繼承,因為代位繼承僅發生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形,而不包含「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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