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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甲乙為配偶,採分別財產制。乙死亡時,乙與甲之子女丙已死亡。乙尚有外祖父丁、外祖母戊在世,乙生前均繼續扶養。乙另有祖母庚,與再婚對象辛共同生活。就乙留下之遺產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戊應可繼承多少?
  • A 600 萬元
  • B 450 萬元
  • C 300 萬元
  • D 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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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死者留下了配偶,而其法律順位較前的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皆已不在人世,僅剩下多位不同血緣側(父系或母系)的祖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如何平衡配偶與這些高年長輩之間的分配比例?此外,祖輩的「人數」多寡,是否會影響每個人最終獲取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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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繼承人的順位與應繼分比例!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並同繼承時的遺產分配。根據《民法》第 1138 條,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由於乙的子女丙已死亡,且無提到父母與兄弟姊妹,故由配偶甲與第四順位的祖父母(丁、戊、庚)共同繼承。

遺產分配的數額計算

依據《民法》第 1144 條規定,當配偶與第四順位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的**應繼分(statutory share)**為遺產的 $2/3$。因此,剩下的 $1/3$ 則由所有祖父母平均分配。本題中,丁、戊(外祖父母)與庚(祖母)皆為法律上的第四順位繼承人,共計 3 人。計算過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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