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甲乙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有丙、丁二子。甲死亡有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之遺產。其中 1,200 萬元係繼承其父之遺產,600 萬元為婚後薪資所得。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除繼承財產600 萬元外,無其他財產。遺產分割時,乙得分配多少金額之財產?
- A 500 萬元
- B 600 萬元
- C 700 萬元
- D 8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配偶一方過世時,存活的配偶具有雙重身分:一個是「債權人」(請求結算婚後財產),另一個是「繼承人」。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我們應該先處理雙方存續期間財產的「清算分配」,還是先讓所有人一起來「繼承財產」?此外,如果某筆財產是長輩留下來的遺產(非兩人努力賺取的),這筆錢在計算夫妻貢獻度時,是否應該納入分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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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親屬與繼承編的連鎖計算!你能正確選出 800 萬元,代表你對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遺產繼承」的法律順序與範疇區分非常清晰。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計算
本題首要關鍵在於區分哪些財產屬於《民法》第 1030-1 條的分配範圍。甲的 1,800 萬元遺產中,繼承自父親的 1,200 萬元屬於「因繼承取得之財產」,應排除在分配之外;因此甲的剩餘財產僅為婚後薪資所得 600 萬元。乙的 600 萬元同樣是繼承而來,計為 0 元。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為 600 萬元,乙得先行請求分配一半,即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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