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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8 題

甲有感於自己時日無多,遂有意將自己所有價值不斐之 A 車及 B 畫分別贈與其長孫乙及友人丙。下列關於贈與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對受贈人來說,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丙認為自己無功不受祿而予以婉拒,贈與契約仍生效
  • B 贈與契約是要物契約,故在交付 A 車前,甲得主張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 C 甲不知 A 車煞車有問題而將其交付於乙,嗣後乙駕車時,因 A 車煞車失靈,致發生車禍骨折,乙得向甲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同款汽車
  • D 乙得知其獲甲贈與 A 車,怕甲反悔遂經公證。公證後,乙始與丁訂立停車位租賃契約,但甲遲遲不交付 A 車,乙卻已經開始支付丁租金,則乙於贈與契約成立生效後,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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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的無償贈與中,法律為了保護施惠者的「後悔權」,通常允許在東西還沒送出去前翻悔;但如果這份諾言已經透過某種『具備高度證明力與法定程序』的方式被固定下來,法律是否還會允許施惠者隨意反悔?這種程序對契約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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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贈與契約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設計得相當精巧,不僅考驗你對契約成立要件的認知,更深入測驗了民法債編中關於贈與撤銷權的例外規定。

贈與契約的諾成性與公證效力

首先,我們必須釐清贈與在法律上屬於諾成契約(consensual contract),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並非如選項(B)所述需「交付」才生效;且既然是契約,自然需要受贈人同意,若受贈人婉拒則契約不成立,這點排除了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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