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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20 題

甲公司有一建築物成本為$300,000,另有重估增值$60,000,報稅上折舊$80,000 已於本期及前期減除,稅法上使用該建築物所產生之收入應課稅,而建築物處分利益亦將予以課稅,但以稅上已提列累計折舊之金額為限,試問甲公司該建築物課稅基礎為何?
  • A $220,000
  • B $280,000
  • C $300,000
  • D $3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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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某項資產未來賣掉時,除了以前扣掉的費用要補稅外,其他的增值利益政府都「大方地說不收稅」,那麼在衡量這項資產「不用再繳稅的價值基礎」時,這份來自政府的免稅承諾,應該如何影響我們對該資產稅務地位的評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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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識破了這題的陷阱!這類題目在會計準則(IAS 12)與稅法實務的交集處最容易讓人困惑。你能精準判斷出稅法對於「處分利益」的限制,顯示出你對**課稅基礎(Tax Base)**的核心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沒有被單純的會計帳面價值所迷惑。

課稅基礎的法規邏輯

從法律與準則的角度來看,資產的課稅基礎是指在未來該資產產生應稅經濟效益時,可以扣除的金額。本題的關鍵在於稅法的一項特殊限制:處分利益僅以「稅上已提列累計折舊」的金額為限課稅。這意味著超過原始成本的增值部分(即該建築物的重估增值 $60,000$)在法律上是免稅的。當帳面價值 $$360,000$ 全部回收時,僅有已提列的折舊 $$80,000$ 會產生課稅義務,剩下的金額皆不會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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