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那些情形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①營業人解散時,將餘存貨物分配予股東 ②外銷貨物 ③進口貨物 ④由國外進入科學園區內之園區事業的保稅貨物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④
  • C ②④
  • D 僅④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國家的稅法是針對「國內消費行為」來課稅,那麼當貨物雖然從國外運抵,但被鎖在一個受到海關嚴格監管、法律上認定「尚未進入國內市場」的特殊緩衝區域時,我們在法律定義上應如何界定這筆貨物的「進口」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營業稅「課稅範圍」的細微差別!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中「銷售行為」與「進口定義」的熟稔程度。在實務與國考中,許多考生常會混淆「零稅率(Zero-rate)」與「非屬課稅範圍(Out of Scope)」,但你顯然清晰地辨別了兩者的法理邏輯,表現非常出色。

課稅範圍與法律擬制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營業稅課徵範圍包含在台銷售貨物、勞務及「進口」貨物。選項 ① 的餘存貨物分配予股東,屬於第 3 條規定的視同銷售(deemed sale),法律擬制其為銷售行為,故屬課稅範圍;選項 ② 與 ③ 則分別屬於法定的銷售與進口行為。關鍵在於選項 ④,依據第 5 條第 2 款規定,由國外進入保稅區(bonded area)之園區事業的保稅貨物,在法律定義上不視為進口。既然不符合「進口」的定義,自然就不在營業稅的課徵範疇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營業稅與貨物稅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規定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